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院全称友联画院
第二条 本院隶属于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(简称友联会),是非营利文化联谊组织。
第三条 本院以“书画为媒,传承文明,促进和平,振兴中华” 为宗旨。以“出精品力作,国内创一流,国际有影响”为目标,为弘扬中国传统书画艺术,开展文化艺术交流,构建和谐社会,促进国际友好与合作做贡献。
第二章 任务
第四条 本院的主要任务是:
(1)配合党和国家重要庆典、国内外重大活动,举办书画展览、笔会或艺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。
(2)配合友联会组织的对外友好交往交流活动,以书画会友,增进相互理解,推动友好合作。
(3)参与党政军有关部门组织的,以书画为载体的各项公益活动,包括慈善、扶贫、赈灾、拥军活动等。
(4)组派艺术家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,进行友好交流;邀请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书画界人士来院考察交流。以增进两岸三地和谐互信,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。
第三章 书画家的权利和义务
第五条 凡赞成友联会宗旨和本院章程,从事书画创作,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画家、书法家本人提出申请,经院艺术委员会审议后,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,可特聘为本院画家和书法家。
第六条 书画家享有下列权利。
(1)优先参加本院的各项活动。
(2)参加友联会举办的国内外友好交流活动。
(3)在友联会指导协助下开展书画艺术交流活动,在国内外举办院展、联展及个人展。
(4)对本院工作和活动有批评、建议和意见权。
(5)有受聘和辞聘的权利。
第七条 特聘书画家履行下列义务。
(1)加强思想和艺术修养,遵纪守法。
(2)执行友联会及本院的决议和相关规定。
(3)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。
(4)为友联会重要外事活动提供书画作品。
(5)完成友联会或中央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八条 本院设名誉院长、院长、常务副院长各一名,副院长若干名。
第九条 本院设艺术委员会,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,委员若干名。
第十条 本院设办公室、国际交流部,国内交流部。
第十一条 画院全体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。
第五章 经费
第十二条 本院经费来源主要是友联会拨款,以及有关团体、企业和个人赞助。
第十三条 本院财务接受友联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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